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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发布法院有关诉讼费交纳标准的最新通知
关于重新发布法院有关诉讼费交纳标准的最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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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管办  发布时间:2022-03-29 13:13:11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重新发布法院有关诉讼费交纳标准的通知



省高级人民法院,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诉讼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07〕196号)规定,经省政府批准,2007年9月制定了我省有关诉讼费的具体交纳标准,并发文执行。依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6 4号)要求,经清理,现将我省有关诉讼费具体交纳标准及有关事项重新发布如下:

一、我省有关诉讼费交纳标准

(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案件受理费20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第(二)项第1 目的规定执行。

(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案件受理费300元。涉及财产赔偿的,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第(二)项第2目的规定执行。

(三)其他非财产案。每件交纳案件受理费80元。

(四)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案件受理费800元。

(五)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案件。每件交纳案件受理费80元。

(六)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执行案件。每件交纳申请费280 元。

二、有关要求

(一)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收费使用财政票据,诉讼费收入全额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单位要对收费标准进行公示,并自觉接受发改、财政等部门的监督。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请按照规定程序申请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原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法院有关诉讼费交纳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7〕39 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2021年11月12日


 

 
责任编辑:谷雨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