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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工作守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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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诉讼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2-01-31 15:11:24 打印 字号: | |


 为全面推进诉讼服务,方便当事人集中办理除庭审之外的其他诉讼事务,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努力实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守则。
      、诉讼服务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诉讼服务的人员应当遵守本守则。
     二、诉讼服务中心以人民群众实际需求为导向,以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热情、高效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多渠道、一站式、综合性的诉讼服务。
    三、工作人员应当准时到岗,不得无故脱岗。窗口服务人员短时间离岗的,应在窗口摆放“暂停服务”指示牌。因特殊原因需离开岗位半小时以上的,应当向所在部门领导请假。下班离开岗位前应先处理完来访、来电事项。
    四、工作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与他人闲聊、嬉闹,不得在接待场所吃东西、抽烟,不得长时间接听、拨打私人电话,不得上互联网浏览与工作无关的内容或者玩游戏、聊天。
    五、根据《人民法院审判制服着装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穿着审判制服,不得着便装或者便装与制服混搭。制服应当保持整洁干净。女同志不得化浓妆、染彩发、彩甲,佩戴与制服不搭配的首饰。从事诉讼服务的非法院工作人员,应着正装.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和平和的心态,仪表端庄、自然,精力集中,举止文明,不能带情绪上岗。
    六、平等对待每位来访群众,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群体应当设立绿色通道提供优先服务。
    七、接待人民群众或接听来电时,态度应亲切、礼貌、诚恳,语言简单明了、条理清楚。不得生硬傲慢、拿腔拿调;不得使用辱骂、嘲讽和挖苦的语言;不得斥责、教训来访群众。
    对人民群众的诉讼咨询,应当详细解答。对不属于本单位工作范围的事项,也要耐心释明,告知其相应的救济途径。
     八、对来访和来电群众要称谓恰当、说话得体;要考虑到来访群众的年龄、性别、职业、受教育程度等因素,尽量使用来访群众能够听懂的语言进行交流。
    九、接待人民群众或接听来电一般使用普通话。对理解普通话困难、听力不佳的来访人或者来电人,应当减缓语速,尽可能进行交流。对讲方言的来访来电,工作人员无法听懂的,可提醒来访人或来电人找其他人代为沟通,或者由诉讼服务中心其他工作人员进行交流。
    十、遇到言辞激烈、情绪激动的当事人,应保持冷静,不得与其发生争执;对于当事人的攻击、侮辱性语言。应表明态度,及时制止;对当事人的无理要求或错误意见应耐心释明。
    十一、诉讼服务大厅提供无障碍服务。诉讼服务大厅应当宽敞明亮,整洁卫生。信访接待室、调解室与其他诉讼服务场所分开设置。诉讼服务大厅开辟当事人休息室或者休息区域,设置休息座椅、饮水器具和卫生服务设施;提供笔墨纸张、复印、打字、电话、传真、网络等服务。
    十二、诉讼服务大厅为当事人提供来访须知、诉讼指南、风险告知书等诉讼指引资料、各类诉讼文书样本。配备并认真维护电子触摸屏等自助查询设备。各类资料数据应当及时更新。
    十三、诉讼服务大厅配备手持安检仪、液体检测仪、通道式X光物检仪及防爆桶、防火毯等安检设备,由法警、保安担任安全保卫人员,对进入诉讼服务大厅人员进行安全检查。诉讼服务大厅与办公区域之间设置门禁系统。 
    十四、法官接待当事人制度。当事人要求联系案件承办法官的,统一由诉讼服务中心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十五、首问负责制度。接待来访来电的首位工作人员,应认真负责地做好接待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及时办理;对职责范围外的事项,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和人员,并向来访群众说明情况。
    十六、办事公开制度。诉讼服务大厅在明显位置公布机构设置、部门职责、工作流程、管理制度等,公开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专职调解员、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相关信息,公开投诉电话,设置意见箱,专人负责处理群众投诉和意见建议。
    十七、岗位责任制度。实行定岗、定人、定责,做到职能明晰、权责相应。12368诉讼服务热线应由专职座席员接听,并设置AB岗,确保每一起来电都能够及时有效处理。
    十八、人民法院要加强对诉讼服务中心纪律作风的监督检查,指定专门部门受理诉讼服务中心纪律作风方面的监督投诉意见,并向社会公开监督投诉电话。
    十九、监督检查部门在接到投诉后,应当通过询问、调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方式对投诉问题进行核实,没有问题的及时澄清,发现问题的严肃处理。情节较轻且没有危害后果的,进行诫勉谈话、批评教育;构成违纪的,根据人民法院有关纪律处分的规定进行处理。
    监督检查部门应将核实和处理情况向投诉人反馈,并向相关部门提出加强内部监督管理的意见建议。

 

 

责任编辑:谷雨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