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点 | 常见风险提示 | 勾选 | 检查人 |
立
案 | 起诉状落款是否签字捺印盖章,涂改填加部分是否签字盖章捺印确认。 | ||
立案登记表、立案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是否齐全,是否填写完整如案号、案由、联系人、联系地址等。 | |||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是否有身份证、户口本等身份证明信息;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是否有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职务证明和身份证明等。 | |||
代理人为律师的,是否有律所函、律师执业证等,律师证是否在年检备案有效期内; 代理人为法律工作者的,是否有执业证、法律服务所介绍信、当事人在本辖区证明等; 代理人为公民的,是否有近亲属关系证明或劳动关系证明或推荐材料、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证明等;以上材料是否系原件或加盖公章。 | |||
授权委托书是否列明案件名称、委托人、代理期限、代理权限,委托人是否签字捺印盖章,代理行为是否在代理权限之内,特别授权是否列明授权事项。 | |||
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案由、案号是否填写完整;书写是否清楚易辨、地址是否具体到门牌号;当事人是否对确认书签字捺印盖章;法院工作人员是否签字;复印他案确认书是否注明出处;代理人填写确认书的,是否同时填写了当事人的送达地址和电话。 | |||
当事人同意适用电子送达方式,是否明确勾选同意电子送达,是否留存电子送达的手机号、微信号、电子邮箱等。 | |||
对不服劳动仲裁提出劳动争议诉讼的案件,是否筛查双方当事人互为原被告的情形,属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同一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向同一法院起诉的,依法应并案审理。属于上述情形的立案部门应通知相应庭室,进行并案审理。 | |||
诉讼费预收票据是否入卷。 | |||
审
理 | 审查新增地址确认书、当事人及代理手续是否规范,标准同上;审查执行异议之诉、继承纠纷、保证合同纠纷、合伙纠纷等案件是否存在遗漏其他应当参加诉讼当事人的情形。 | ||
开庭公告是否在开庭前三日发布,是否加盖公章。 | |||
庭审笔录中,案号、开庭地点、起止时间是否正确;是否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对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回避等诉讼权利义务;是否归纳全部争议焦点;是否详实完整呈现证据出示质证、答辩、最后陈述等完整庭审过程;庭审笔录手写修改处是否由当事人签字捺印确认;合议庭成员、书记员是否签字;所有当事人、代理人是否签字并注明日期,签字是否和身份证上姓名一致;未当庭宣判的,是否宣布休庭而不是闭庭。 | |||
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目录、庭审笔录记载的证据、卷宗中的证据三者是否一致;证据是否注明出处;证据的复印件是否内容清晰易辨、是否核对无异;单位出具的证明是否加盖公章,单位负责人或制作人是否签字捺印。 | |||
对不服劳动仲裁提出劳动争议的案件,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是否根据规定一并作出裁决。 | |||
对无实质性抗辩意见的案件(如离婚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是否审查案件存在虚假诉讼嫌疑情况。 | |||
公开审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 |||
裁判文书的案号是否准确;如果出现多份裁定,案号是否列明之一之二等。 | |||
裁判文书中,当事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等基本情况是否核实无误,原被告诉讼地位是否正确,当事人简称是否前后一致。 | |||
裁判文书是否根据诉辩双方内容总结争点,并针对争点逐项作出论理;是否列明案件事实查明的内容,如二审查明案件事实与一审一致的,是否有所表述;引用法律条文是否正确。 | |||
裁判文书判决结果是否与认定事实一致,是否存在漏判或超诉请范围裁判;是否为合议庭多数意见;如提请审委会讨论的,是否与审委会决议意见一致;给付类判决是否具有可执行性;诉讼费用计算及负担是否正确合理。 | |||
文书结尾是否在正确位置加盖法院公章或核对无异章;庭审和裁判文书的合议庭成员是否一致;尾部时间年月日是否准确规范。 | |||
变更合议庭人员的,是否有告知当事人的相关材料;合议庭笔录除合议庭成员外,审判辅助制作人员是否签字。 | |||
送
达 | 送达回证上是否正确填写案由、案号、当事人名称、送达地址、文书名称等;当事人是否在送达回证签名处签字捺印或盖章,并附签收日期;填发人处是否签字;送达人处是否有两个送达人签字。 | ||
邮寄快递单上的寄出日期、材料名称、交寄人等是否填写完整;回执是否齐全。 | |||
他人代收的,是否备注代收人与被代收人关系,是否有代理手续、关系证明。 | |||
公告送达前,是否穷尽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等其他送达方式;公告送达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