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鉴定程序,提高民事案件审判效率,经研究决定,我院实行诉前委托鉴定工作。为规范此项工作的开展,制定本办法。
一、诉前委托鉴定职能部门及职责
第一条 司法技术辅助室是诉前委托鉴定的职能部门,负责征询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进行诉前鉴定的意见并对申请材料接收、审查、登记、质证、转办、送达等有关事宜。
第二条 司法技术辅助室负责对外委托鉴定机构实施鉴定,并通知当事人按规定缴纳鉴定费。
二、受理范围
第三条 进行诉前委托鉴定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所有当事人同意诉前鉴定;
(三)有具体的鉴定请求、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
(四)鉴定内容为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价格评估鉴定、声像资料鉴定;
(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本院管辖。
第四条 对申请人以外的利害关系人不能送达质证、鉴定通知书或者申请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收到通知后不到本院指定地点接受询问、质证的,终止诉前委托,材料退还当事人并做好登记签收,不得进行缺席质证、缺席鉴定。
第五条 诉讼服务人员在接待立案咨询和程序分流时,征询当事人意见,在各方当事人自愿前提下,告知其到司法辅助窗口办理诉前委托鉴定。
各方当事人同意诉前委托鉴定的,应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或者由诉讼服务人员制作笔录。
三、工作流程
第六条 司法辅助窗口负责接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诉前委托鉴定申请材料,并做好登记,指导申请人填写地址确认书附卷。
第七条 司法技术辅助室安排专人负责诉前委托鉴定案件的办理。通知双方当事人质证需要准备的证据材料、质证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留档备查。
第八条 主持质证的法官负责召集所有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及时要求各其他利害关系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质证后,制作提请诉前鉴定意见书。内容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请求的事项、本院认定的鉴定依据、鉴定基准时间、本院是否同意对外委托鉴定及鉴定项目,审判人员姓名、委托日期等,随同全部材料装订卷宗移送司法技术辅助室。
第九条 质证时,申请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对相关证据材料有异议的,主持质证的法官有权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决定是否采纳,或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证据,决定继续进行诉前委托鉴定或终结鉴定程序。
第十条 司法技术辅助室对外委托相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论随同案卷退还立案人员。立案庭办案人员将鉴定结论送达双方当事人,案卷整理归档。
第十一条 该鉴定结论仅限用于解决本次纠纷的诉讼、调解、和解时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2022年4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