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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诉讼案件程序引导分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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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1-13 14:00:23 打印 字号: | |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诉讼案件程序引导分流规则

程序分流员对导诉台分流的来院立案的当事人,区分情况予以分流:

1、审查案件是否属于法院管辖,不属于法院管辖的引导至相关部门处理;属于法院管辖的,审查是否属于本院管辖,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引导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

2、属于本院管辖的,(1) 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包括诉状格式、份数、基本证据、原告是否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被告是否明确、诉请是否具体;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重点审查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尤其是公民代理及是否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2)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当事人予以补正;

(3) 当事人坚持立案或需要进一步审查立案,立登字号案件处理。

3、对于材料齐全的且符合立案条件的,根据不同的案由,对于适宜调解的案件(家事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劳动争议纠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医疗纠纷、物业纠纷、消费者权益纠纷、小额债务纠纷、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纠纷、人身财务损害赔偿纠纷以及买卖、借款、民间借贷、租赁、承揽、保险等合同纠纷、其他适宜诉前化解的纠纷),向当事人发放《先行调解程序告知书》,征求当事人意见是否同意调解,同意调解的引导当事人填写《先行调解意见书》,登字号立案后分流至诉调对接中心委派调解。 (1)先行调解案件分流:登字号立案登记后进入诉调对接中心的案件,程序分流员要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案由分流至相关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2)调解成功的立案撤诉或出具民事调解书或由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3)调解不成功的,被告到庭参加调解,填写了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案件,转入速裁程序处理。(4) 被告未到庭参加调解,未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有可能公告送达的案件,登记立案后转入审判程序处理。

4、诉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向当事人发放《诉讼保全释明告知书》,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诉前保全,同意保全的对诉前保全程序进行释明,并分流至诉讼保全窗口办理保全受理事宜;

5、涉及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害赔偿等问题,需要申请评估鉴定的(如伤残鉴定、三期鉴定、损失鉴定、价格评估等),询问当事人是否同意诉前鉴定,同意诉前鉴定的,登字号立案后分流至司法辅助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6、标的额为河北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45000元以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的案件,分流为简单案件,首选委派调解,调解不成的分流至速裁合议庭通过速裁程序处理。

7、网上立案程序分流:通过网上立案进入登字号的案件,程序分流员(网上立案审查人员)认为符合诉前调解条件的,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在收到起诉材料三日内分流至诉调对接中心进行诉前委派调解;不同意调解的立民初案号的案件,进入审理程序。

8、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民特案件,分流至速裁合议庭通过速裁程序办理。

9、商品房预售、租赁、承揽、居间、追偿权、劳动合同等其他纠纷,根据案件事实、法律关系以及当事人提供的信息对是否适宜诉前调解和速裁进行识别,认为适宜速裁的,分流至速裁合议庭通过速裁程序办理。

本规则由诉讼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2022年1月1日起实行。

 


 
责任编辑:诉讼服务中心